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九条未标注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