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在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等开发利用活动,造成水库水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开发利用者应当承担整治恢复责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复责任或者整治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单位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开发利用者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