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县河库保护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水库水质保护信息综合管理,向社会公布水库水质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污染防治措施、突发水环境事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信息。

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水库水质、水量、水污染物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实时共享。

水库水质达标或者改善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