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水库水资源调查,建立包括名称、位置、面积、库容、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保护区范围等内容的水库水资源档案。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