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水质保护。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划分的小(二)型以上水库。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蓄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山塘的水质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水库水质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