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