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