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十八条有效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应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