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政务数据开发应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进行。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注明所利用政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日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