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的,共享数据的使用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数据使用用途,提供数据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需要使用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的,经提供数据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提供共享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