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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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