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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效

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回应投资者的诉求。对投资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对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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