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五条有效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区,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