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