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