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