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