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