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十五条有效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