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