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