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章 防范第十八条有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