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