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