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十四条已修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