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章 认证机构第十三条已修改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机构不得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