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