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