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