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个人冠名或者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