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激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