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五章 “上海文化”品牌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品质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打造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地标;支持依托文化地标的区域优势和特点,举办高水平的公共文化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