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其网站或者服务场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公共文化设施临时停止开放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突发原因外,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信息,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