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其网站或者服务场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临时停止开放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突发原因外,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信息,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