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二十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文化等相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