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