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