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六章 医疗救治第六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内感染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防控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