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六章 医疗救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