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