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判断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与级别、传染病的类别等,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