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六条有效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