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划与监测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组织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监测工作。
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根据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与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患者、症状和危险因素等监测与报告,建立信息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实时监控和主动发现。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教育、民政、交通、海关等部门按照本市公共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在本系统内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并及时共享监测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