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