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