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