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九条有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向县(市)和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