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禁止有下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