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计划烧除相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