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