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指标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协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