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并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人数。

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由其他各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兼任的成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